山西高速: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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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
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下简称“
               《公益事业捐赠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
            《慈善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高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以公司或所属企业名义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
权,公司所属企业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
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
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
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
实物资产等。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
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规模限制: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原则上一年累计捐赠金额
不得超过上年末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3‰,同
时不得超过上年度净利润的 10%。
  (二)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对于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
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
部门。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及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公司应将对外捐赠
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编制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
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
详细说明,并对上年度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按
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
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
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紧急情况处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
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
方案,经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
施。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
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工会)为公司对外捐赠事
项的主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方案,履行各项决策审批手续;
  (二)指导所属企业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以实物资产进行对外捐赠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
移交手续;
  (四)建立公司对外捐赠备查台账。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编制;
  (二)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对对外捐赠方案进行审核会签;
  (三)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内控部(法律事务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实施监
督管理工作,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
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党委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工会)应在捐赠方案获得
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依法进行披露。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公司所属企业需将当季发生的对外捐赠
汇总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实际发生的捐赠项目、决策批准文件、
账务处理、受赠对象基本情况及已发生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年度捐
赠预算执行情况、后续监督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党委工作部(综合管
理部、工会)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
项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原则上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
法的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按照国家财税制度规定做好对
外捐赠的相关财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于每季度末对于公司已发生的捐赠
事项进行检查,并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捐赠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
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
实施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
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
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严禁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出现营私舞弊、
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报告等不规范行为,公司将
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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