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包括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
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副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
(二)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裁的领导下贯彻
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
(三)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裁;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及费
用开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裁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
(八)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
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决策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下的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求
时,可以参加总裁办公会议。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遇总裁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以书面、电话、通讯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总裁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至少包括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或决议等,出席会议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虽未达到《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应董事会
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应在取得相关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由总裁或其授
权人士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裁在不违反本细则规
定的权限范围内,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订立方面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 500 万元以下的资金运用权;
(二)享有 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运用权。
超过上述金额的,应由总裁办公会审议,如达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应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
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的
要求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
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半年度或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
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
力完成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收、利
润。
第十六条 总裁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作出
贡献,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裁因经营管理不善
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
公司的实际,导致总裁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裁不能完成年度经营
指标,总裁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
终止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