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 重大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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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日常
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重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对该类重大交易的管理工作,保
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易是指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公司章程》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以下各类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 资产置换。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
成第一类重大交易,应由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即构成第二类重大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及公
司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不构成
重大交易,按《总裁工作细则》拟定的权限由总裁办公会、总裁或其授权人士决
定。
  第六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涉及的累计金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相关交易已
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10%且不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批。
  已按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一款和第二款
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第二款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第二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
围,但仍应纳入第一款规定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相应的审批权限;如该股权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相应的审批权限。因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重
大交易的建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重大交易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关于重大交易的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进行重大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重大交易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重大交易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交
易,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重大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
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就本办
法规定的重大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超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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