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
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业务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在(以下简称“电投能源”)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资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电投能源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
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审
计部、法律部等部门主任及相关人员。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
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法
律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
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资公司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关注财资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资公司资金流动性,
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财务部、审计部、法律部
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
降到最低。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
董事会报告。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在将资金存放在财
资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的月报,经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评估财资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
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电投能源与财资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章风险应急处置
第五条当财资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
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资公司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资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资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资公司
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资公司出资额;
(四)财资公司的股东对财资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五)财资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金管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财资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局)
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电投能源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六条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
财资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
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修订、补充。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
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资公
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资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
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
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对未到
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向其他
金融机构拆借等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电力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电投能源资金的安全性、流动
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资
公司的监督,要求财资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财资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领导小
组联合财资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
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
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