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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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及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的商品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原则上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
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业务仅限于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期货品种,目的
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期货及期权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
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本制度所表述之“商品期货业务”,
除另有说明外,均包含商品期货交易和商品期权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含其子公司)、期现公司办理的,以互换
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
原则上不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二)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
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
关性;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含其子公司)、
期现公司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期货小组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小组并行使商品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期货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期
货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
  (三)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
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交
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
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
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公司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生产运营部门是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
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期货操作相关的采购计划、生产计划、基础业务信息
和资料。
  (二)财务部门负责对期货操作进行核算。
  (三)监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原材料期货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
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节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现货采购、销售及库存情况、
产品生产计划,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期货小组用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的分析决策。
  第十六条 期货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
综合平衡公司存货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交易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如需进行实物交割时,由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负
责办理相关工作。
             第五节 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
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期现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
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期货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
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审部应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期货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二十三条 出现风险时,期货小组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期货操作人员每日完成交易后向期货小组负责人报告每次新建
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人员应定期向期货小组负责人汇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第八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
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
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节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
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监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时遵
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交易,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
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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