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需
要出发,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工会
公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及各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合法进行,由公司法务部统一管理,公司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未经审批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必追究其责任,因私刻印章对
外造成法律纠纷或严重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由需刻制印章的部门负责人提交《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
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印章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用途等;
(二)《印章刻制申请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报公司法务部
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同时将审批完成后的《印章刻制申请单》原件交由公司
法务部存档;
(三)法务部派印章管理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办理公
安机关印章备案手续;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刻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派专人或由法务部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并办理公安机
关印章备案手续;
(四)印章备案记录等法律文件,由法务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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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印章启用:印章刻制完毕,印章刻制人员应留存印模,交由法务部
留样保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以便备查。
第七条 各式印章原则上只许刻制一枚,确因业务需要加刻的,根据本制度
规定程序申请加刻,但必须办理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手续。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遗失或被盗、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以
及印章损坏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
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办理印章
缴销手续,印章缴销回执交由法务部统一存档。
因印章废止后,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流程重新办理
刻制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公章、中英文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董事会印
章、工会印章、各部门印章等由法务部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
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
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
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
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
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由需求部门经
办人员线上发起借用申请,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
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携章前往办理。如在异地或路
途遥远等情况,印章管理人员无法携章前往的,经办人还需填写《印章外借申请
单》及《借用印章承诺书》签名按手印后交由法务部存档备案,方可带出,且携
印章外出应两人以上同行。印章外借期间,申请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
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或被盗,印章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法务
部报告,由法务部依法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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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
管理人员的直接上级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要向代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交代用印
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不可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动的,需委任新印章管理人员,公司法务
总监应监督其进行印章管理工作交接,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后方可办理离职和人
事调动手续。印章移交办理手续,需签署《印章移交登记册》,注明移交人、接
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移交后必须及时将移交情况及记录备案
存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
重要公函和文件,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对外签署的合同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公章的各类合同等;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决议、文件等;
(六)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七)工会章:包括工会公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适用于办理以工会
名义开展的相关工作文件等;
(八)部门印章:适用于以各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
仅限公司内部以及对外一般业务宣传使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上述
范围使用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公司法务部审核批准;
(九)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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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印流程由承办人发起,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制度要求,由相
关审批人进行审批,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必须认真审核用印文件内容。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件
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上级领导。在一些重要的用
印情况下,要加强审阅工作,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公司规定
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盖章。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但经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紧急用章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将全部已
盖章的文件交回印章管理人员销毁。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
并核对用印情况,由公司审计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
应及时通告,具体监管制度如下:
(一)公司审计不定期对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印章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印章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印章保管和
存放的安全性等;
(二)公司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相关报告,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
议和处理意见,并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保
管部门负责人需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如因使用或保管印章不慎给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越权用印,一经发现,公司、子
公司、分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并根据损失对其进行相应的追偿。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若
因交接不明给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原
印章管理人员和接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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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刻制公司各
类印章的或越权审批用章的;
(二)印章管理人员不遵守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印章保管部门和印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遗
失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五)任何涂改印章、将部门印章改换成公章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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