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
范内部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提升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地履行职责,
保障企业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11 号令)、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
〔2017〕132 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
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国资〔2018〕6 号)、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文
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和风险
导向,在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审计事务管理部门对天津创业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本部”,包括各中心、各
部室、各直属污水处理厂等)、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的实
施,包括: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审计和财务审阅等。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本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指审计人员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调
查、测试和评价,即通过调查了解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评价其设计的有效性;通过对关键内部控制
的测试,评价其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向被评价单位管理者
指出其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纠正和完善的
建议和措施。
财务收支审计:指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
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公司
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指审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
和要求,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其领导人员在经
济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专项审计:是指除了对会计报表或内控测试整体审计之
外的审计项目,它是在实施整体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
单位的专门某一项目发表审计意见,是对整体审计工作的补
充。
内部财务报表审阅: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
大方面无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规定的情况。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
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
被审计单位:指接受审计的单位和部门,包括集团本部、
集团所属单位。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架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同级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和
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
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重要、重
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前应提
交集团公司党委研究讨论。
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机构设
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听取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关于年
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要和重大审计报告及审
计整改结果的汇报等。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指导本企业内
部审计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
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权限、
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等,推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及审计工作
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内部审计的责任部门:审计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内
部审计的责任部门,应有效的履行职责,为实现公司的战略
发展目标服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整性;
律、相关规定及合同;
成情况、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审计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党组织和董事会报告;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
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划、预算、决算、报表、有关文件及资料等;
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取得证明材料;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构,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出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参与部门及职责
(一)内部审计的参与部门
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单位作为内审工作的参与部门,应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以保证每一次审计都能按计
划顺利完成。
(二)各参与部门的职责
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及时整改。
第四章 管理政策和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组织、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
立由董事长负主责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党组织、董事会每
年不少于两次听取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审
议重要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
(二)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资产状
况、经营成果、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合规性等内容,
具体审计形式为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
计、专项审计及财务审阅等;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四)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九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
(一)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配备与公司规模、生产经营
特点、业务复杂程度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工作
人员;
(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时应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
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做出
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和履
行职责时,应当诚实、勤奋、客观和公正,保守执行审计任
务时所知悉的秘密;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熟悉内部审计
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流程、制度;
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
标准、程序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
识,有较高的审计、财会和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较
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审计技术
应用、人际沟通、语言文字表达及信息化操作能力;具有足
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
弊行为;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技
能,善于沟通,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六)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集团本部支持
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
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纳入年
度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纪律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对违反上述纪律的,由公司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其他部门或单位抽调的内部审计小组人员,在
进行审计业务中,应遵循内部审计纪律,接受审计项目小组
的领导,发现问题直接向审计项目组长汇报,不可向审计项
目小组以外人员泄露信息;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
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
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向外透
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
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
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集团本部
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单位成本、价格、销售计划、
生产批量、薪资、税务、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其
他财务信息;
(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三)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
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
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
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
完成后应交给项目负责人,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
按规定销毁;
(四)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
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
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五)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
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
表;
(六)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来信来访,以及纪检部
门转来的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严格保密;
(七)印发审计文件材料,按保密相关规定划注密级,
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
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
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审计整改
工作指引》等的具体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本部审计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津创业合规〔2026〕44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