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太极集团”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 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 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三 )关 联 方 如 享 有股 东 会表 决 权, 除 特 殊 情 况外 ,应当
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
进行 表决 时, 应当 回避 ,若 无法回 避, 可参 与表 决, 但必 须单
独出具声明。
(五 )公司 董事 会应当 根据客 观标 准判断 该关联 交易是 否
对公司 有利,必 要时应聘 请专业评 估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
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 式 原则 认 定 的其 他 与 公 司有 特 殊 关 系, 可 能 导致 公 司 利 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七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 ,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八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
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
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 及其 一致 行动 人、 实际 控制 人应 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 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
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 )控制 方或 投资方 持有被 控制 方或被 投资方 总股本 比
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需报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并按交易金额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 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 与关 联自然 人发生 的交 易金额 (包括 承担的 债
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二 )公司 与关 联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发生 的交易 金额 (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第十 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 除及时披 露外,应 当在公司 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 拟发生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提供会 计师事 务所或 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 五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 同一关 联人 ,包括 与该关 联人 受同一 主体控 制,或 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 按照累 计计 算原则 履行 相关 义务的, 不再纳 入相 关的
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已披 露但未履 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的 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 所称关 联董 事包括 下列董 事或 者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 易对 方任职 ,或者 在能 直接或 间接控 制该交 易
对方的 法人或其 他组织、 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 五) 为交 易对 方或 者其 直接 或者 间接 控制 人的 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 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 所称关 联股 东包括 下列股 东或 者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该 交易 对方直 接或 者间 接控 制的 法人 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 司 不 得 为 本制 度 第 六 条 和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关 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财务公司应
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 通过不 具备 相关业 务资质 的财 务公司 与关联 人发生 关
联交 易, 构成关 联人 非经营 性资 金占用 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并按照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 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
款等金 融业务的 ,应当以 存款本金 额度及利 息、贷款本金额 度
及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二 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应当签 订金融服 务协议, 并作为单 独议案提 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
交 易预 计 额 度、 交 易 定价 、 风 险评 估 及 控制 措 施 等内 容 , 并予
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 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 ,应当在 资金存放 于财务公 司前取得 并审阅财务 公司经
审计的 年度财务 报告,对 财务公司 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 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披 露。风险 评估报告 应当至少 包括财务 公司及其业 务的合
法合规 情况、是 否存在违 反《企业 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 法》等
规定 情形、 经符 合《证 券法》 规定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的最近
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 当制定以 保障资金 安全性为 目标的风 险处置预案 ,分析
可能出 现的影响 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 险,针对 相关风险提 出解决
措施及 资金保全 方案并明 确相应责 任人,作 为单独议案 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披露。
关联 交易存 续期 间,公 司财务 管理 部对存 放于财 务公 司的
资金风 险状况进 行动态评 估和监督 。如出现 风险处置预 案确定
的风险 情形,公 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 露,并积 极采取措施 保障公
司利 益。 财务 公司等 关联 人应 当及时 书面 告知 公司, 并配 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十 四 条 公司与 存在关联 关系的财 务公司发生存款、
贷款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并
与存 款基准 利率 、贷款 市场报 价利率 等指 标对比 ,说明 交易定
价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 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
各类金 融业务规 模,应当 在协议期 间内的每 个年度及时 披露预
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公司 与关联 人签 订超过 一年的 金融 服务协 议,约 定每年 度
各类金 融业务规 模,并按 照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且协议期 间
财务公 司不存在 违法违规 、业务违 约、资金 安全性和可 收回性
难以保 障等可能 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 风险处置 预案确定的 风险情
形的 ,公 司应 当按 照前 款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并就 财务 公
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
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予以充分说明。
如财 务公司 在协 议期间 发生前 述风 险情形 ,且公 司拟继 续
在下一 年度开展 相关金融 业务的, 公司与关 联人应当重 新签订
下一年 度金融服 务协议, 充分说明 继续开展 相关金融业 务的主
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
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业
其他上市 公司资 金支出情 况,对报 告期内资 金收支的 整体安排
及其在 财务公司 存款是否 将影响正 常生产经 营作出必要 说明,
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
在财务 公司存款 比例和贷 款比例及 其合理性 、对外投资 理财情
况等。 其中,公 司在财务 公司存( 贷)款比 例是指公司 在财务
公司的 存(贷) 款期末余 额占其在 财务公司 和银行存( 贷)款
期末余额总额的比例。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
财务公 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 、贷款等 金融业务 的专项说明 ,按照
存款、 贷款等不 同金融业 务类别, 分别统计 每年度的发 生额、
余额, 并与年度 报告同步 披露。保 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 在持续
督导期 间应当每 年度对金 融服务协 议条款的 完备性、协 议的执
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
上述情 况的信息 披露的真 实性进行 专项核查 ,并与年度 报告同
步披露。
第三节 关联共同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
资、 减资时 ,应 当以公 司的投 资、增 资、 减资金 额作为 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八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
业增资 或者减资 ,涉及有 关放弃权 利情形 的,应当 以公司放 弃
增资权 或优先受 让权所涉 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 额。不涉及 放弃权
利情形 ,但可能 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 、经营成 果构成重大 影响或
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 九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
企业以 同等对价 同比例现 金增资, 达到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标
准 的, 可免 于按 照《 股 票上 市规 则》 的相 关 规定 进行 审计 或者
评估。
第四节 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预计
全年与 各关联人 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 ,报财务管 理部汇
总后报 证券与投 资部提交 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 审议。 实际执行
超 出预 计金 额的 ,应 当 按照 超出 金额 重新 预 计并 提交 董事 会或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签 订 协议 , 根 据协 议 涉 及 的总 交 易 金 额, 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 协
议在 履行 过程中 主要 条款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
的, 应当 将新 修订或 者续 签的 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涉
及 的 总 交 易 金 额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股 东 会 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 超 过 3年 的 , 应 当 每 3年 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 十三条 关联人数量众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
的,在 充分说明 原因的情 况下可以 简化披露 ,其中预计 与单一
法人主 体发生交 易金额达 到本制度 规定披露 标准的,应 当单独
列示关 联人信息 及预计交 易金额, 其他法人 主体可以以 同一控
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三 十四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
公司实 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 交易合计 金额与对 应的预计总 金额进
行比 较。 非同 一控 制下 的不 同关 联人 与公 司的 关联 交易 金额 不
合并计算。
第三 十五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
种产品 、商品, 或者受关 联人委托 代为销售 其生产或者 经营的
各种产 品、商品 的,除采 取买断式 委托方式 的情形外, 可以按
照合同 期内应当 支付或者 收取的委 托代理费 为标准适用 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
度规定 披露标准 ,且关联 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 权的,公司 应当披
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
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
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
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
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
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
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
价可 以参考关 联方与独 立于关联 方的第 三方发生 非关联交 易价
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
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 第
(五 )项 确定 关联交 易价 格时 ,可以 视不 同的 关联交 易情 形采
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 交易的 毛利 定价。 适用于 采购、 销售 、有形 资产的 转让和
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 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 易毛利后 的金额作 为关联方购 进商品
的公平 成交价格 。适用于 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 进行改变外形 、性
能 、结 构或 更换 商标 等实 质性 增值 加工 的简 单 加工 或单 纯的 购
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 相同 或类 似业 务活 动所 收取 的价 格定 价。 适 用于 所有 类型 的
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 联交 易的净 利润 。适用 于采 购、销 售、 有形资 产的 转让和
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 分割 法,根 据公司 与其 关联方 对关联 交易合 并
利润的 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 分配的利 润额。适 用于各参与 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应当披 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 的确定原 则及其方 法,并对该 定价的
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四 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
报告形式披露。
第四 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
的批文(如适用)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适用)。
(四)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九)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
(十)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
(十一)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
披露报 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并 根据不同类 型分别
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
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标的。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定价及依据。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六 )关联 交易 的必要 性、持 续性 、选择 与关联 人(而 非
市场其 他交易方 )进行交 易的原因 ,关联交 易对公司独 立性的
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七 )按类 别对 当年度 将发生 的日 常关联 交易进 行总金 额
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有)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 八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
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
格; 交易 价格 与账面 价值 或评 估价值 、市 场公 允价值 差异 较大
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
况。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 九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
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 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 保等事项
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十 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公
司有关 人员(包 括但不限 于下列人 员)知晓 公司发生或 可能发
生本制 度所称关 联交易时 ,须第一 时间将关 联交易详细 内容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关联法人的负责人。
(四)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 知晓 公司 发生或 可能 发生 本制度 所称 关联 交易 信
息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
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布公告;如信息泄露可
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有权中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
易,并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
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 密的法 律法规或 严重损害 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第五 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五 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公司2022年3月制定的重庆太极〔2022〕695号《重庆太
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