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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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
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
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
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
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
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
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
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
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
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仲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
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
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报送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赔偿损失;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
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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