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等管理。
第三条 合同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及其附件,与合同有关的信函、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文件,包括发货、提货、托运及验
收单据、发票、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等结算凭证,以及其他与合同
有关的书证、物证等材料。
第四条 公司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除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公司行政人力中心会同法务部依照现行
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
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署的合同;
签署的合同;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合同;
机构等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定须予信息披露的交易合同;
合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因违
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全
部责任,公司依法对外承担责任后,保留对其全额或部分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且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之外,均应当采
取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
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
确认。
对于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保留合同原件。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保留
合同原件。对于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合同而且无法用书面合
同书形式确认的,应在条款中作出特别的约定,表明双方数据交换的内容
是真实的,不可事后改动的意思表示,必要时,报请公证机关予以证据保
全。
第九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审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
的办理均应以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需求为原则。
非重大合同或非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业务主办部门依据
公司现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进行起草、填写,法务部审核。重大合同或
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
审核,并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适用,但涉及权利义务的条
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如无相应合同范本或文本的,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公司或以公司
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无遗漏
事项。
第十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有效人名章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合同文本应使用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不同语言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但涉及对外贸易可按
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公司签订英文合同而且约定以英文为准据文
本时,需要得到公司合同签署核准人的特别同意,并交法务部备案。
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
虑适用中国法律,并优先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双层合同管理。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
要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各主办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主办部门承办人或主管单位、内审部、技术造价或设
计审核人、财务部、采购部等相关人员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
核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应认真签署、履
行和管理合同中的相关职责,并对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晓的商
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
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有关内容,收集足够的信息并进行完善的评价,确保合
同对方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尤其是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的主办部
门应从质量体系、认证资格、在同行业中的业绩、执行产品标准、质量等
级、法人资格、企业规模、企业财务状况、合同条款的可控制性等方面进
行审查。
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谈判,应当组织投
融资、法律、技术造价或设计、财务、内审、采购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或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
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谈判完成后,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由合同主办部门
和经办部门人员本着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司利益需求的原则认真起草、填写、
修改、审定合同和条款。
合同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依据公司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由主办部门进行
填写、修改各项条款;对非依据公司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则须由主办部门
起草合同文本;对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须由主办部门先行全面审查
修改。
在主办部门全面审查修改完毕后,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由
主办部门将合同交法务部审核,所有合同及条款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并提
出建议,最终由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按审批流程审批、审定。
属招投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最终确定的相应条款
吻合,如果后续合同个别条款需要调整,须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交法务
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总经理按非标准合同审批流程逐级审批;重大合同应
当按照级别划分逐级交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
“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合同审核。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内审部、法务部等)
负责人及合同评审成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主办部门承
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供应、需求价格预测是否可靠、合理以及其他应予以考虑的经济因素。
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是否科学、真实、可行等。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具有真实性等。
等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合同涉及的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
同涉及的技术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侵犯知识
产权的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是否合法等。
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合法;资
产、资金使用效果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以及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一条 法务部对合同审核内容包括:
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无悖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公司章程》,无规避法律行为,
无显示属于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趁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签约程序是否合法,
签订或修改合同等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政策的规定等。
生歧义;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及附件是否完备;
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等。
是否正确,正副本及附件份数是否齐备等。
第二十二条 主办部门合同起草人向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法务部提交合
同草案时,应预留1-2个 (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各审核部门遇特殊
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主办部门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
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
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10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及
数量,将其分为:日常性合同与偶发性合同。日常性合同,指公司在生产运营
中经常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
购合同》、《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等,日
常性合同中如发生影响公司利益或付款、质保等关键条款与公司交易习惯
不符等情况,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偶发性合同,指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性合同以外的特定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
第二十四条 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送法务
部后,由法务部根据需要统一将文件送律师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十五条 法务部送审的重大合同,律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后次序,原
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给法务部。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
法务部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各部门,公司各部门原则上应采纳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
同审批表》顺序报技术审核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审核技术条款及合同文本,
认真回答各级主管人员提出的有关合同的相关问题并确保各级签署意见得
到落实。
署意见,经办人及主办部门承办人对合同内容负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签
字人员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内容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审批完毕,由公司法务部对合同审批表各级签署意见
与合同修改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重大错误、遗漏及不妥条款时,应
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合同起草
人;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
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的信用
和资产进行必要的审查;以抵押、质押形式做出的担保,应对抵押物及质
押物的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合作框架协议、意向书以及重大事项备忘录等需根据其达到的相应审
批标准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批。
合同核对完毕无误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将
合同文本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合同文本在两页或两页以上时应
加盖骑缝章。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经公证处公证的,
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
正式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
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
《授权委托书》
必须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
一类文字。除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特别指定的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方式
外,其他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方式。
已生效的授权委托,公司有权随时撤销,被授权委托的人员应及时办
理撤销授权委托事宜并交回《授权委托书》,未及时交回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被授权委托人员在取得授权后,若遇到特别情形确需转委托的,应当
取得公司书面同意,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取得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及时转
委托将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的,可以转委托,但事后需取得公司的追认,
否则由被委托人和转委托人承担责任,但纯获取利益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主办部门应及时完成销售、采购、工程、技术等合同的签
订,严格限制未签合同先履行的情况发生。为确保生产运行和项目能够正
常规范的操作,对于临时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的签订事项特例审
批,经办人将事件缘由、合同相对方选择依据、结算方式、工作计划安排
等事项进行说明,由主办部门承办人签字,经合同最终签批人批准后实施,
并在10 个工作日内按正式合同审批程序完成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合同标的金额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合
同,主办部门应及时告知证券部,依据国家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
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逐一汇报,并将此情况抄送报
公司法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合同生效后,公司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或交
易习惯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等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合同主
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发出合同履行
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应
随时将合同履约情况尤其是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对
合同履约情况负责监控,制定并实施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本着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需求的
原则来固定所有资料和证据,主办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生效合同约定
的程序履行,在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和节点签署、保留、收集、完善应
有的有效、可靠资料和证据。
对合同履行的事实,应有效的运用传真(回传确认)、特快专递(带
回执)、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等方法加以固定,确保证据的及时、全面、
清晰。
一般的特快专递应在内件品名一栏写清邮寄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关
键的问题应公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固定收集各类合同的
履行资料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年)度对账单、来往函件等。
票、扣款凭证等。
记录、调试记录、设备验收投运记录、试运行记录、运行记录、质保期内
与供方通知(回复)书面手续、供方维修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维修
记录、维修配件等费用单据、会议记录、后续工作安排及补充协议等。
资清点验收单据、各类签证、补充协议、进度表及进度考核、各种验收报
告、支付款项审批手续和支付单据、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资料和手续等
交付清单、开车(竣工)验收记录和报告、变更及工作(程)量资料、预
(决)算资料,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其他手续和资料等。
证明资料、变更(修改)记录协议、会议纪要、进度表及进度考核、阶段
性(局部)和总结性验收记录及报告等。
费结算单、违约罚单、磅单、验收单、保险单、事故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第三十七条 对资料和证据的要求:
关系人都认可的程度。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主(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其
义务,如合同相对方在履行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出现履行不能
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催告或异议。对于重要的事项、催告、
异议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做出,及时收集对方违约或履行不能的证据,及
时汇报,及时做出处理。
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
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为以后处理合
同纠纷和及时做出中止履行(行使抗辩权)做准备。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做
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涉及到公司的可能违约或已有违约行为的,主办部
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纠纷,并寻求适当合理的原因用书面形式予
以固定,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条 时效期间要求:
履行部门对合同履行期限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对方回复以表明
解决方法和时间;超过时效期间未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进一步措施和方案。
严格把握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的质保期及期内服务事项和约定,使公司的
“三包”权益和维权活动得以充分保障。
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履行部门
对出现在法律时效期内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制定方案,采取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合同签署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持续地跟进和监控,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对采购、工程
类合同根据合同实际履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对合同相对方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质保金等阶段性款项,做好相关书面登记工作后方可报请公司领
导审核批准进入公司付款程序。
第四十二条 凡销售、采购、工程类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条款履
约的,在主办部门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书面告知后按照合同约定和法规规定
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要求赔偿
损失等,并及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和法务部等记录在案。待合同相对方继
续履行合同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主办部门方可视合同履行进度申请继续付
款。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抽检的
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
督促各方严格履约;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标的质量、标的数量、交货期限、
付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情况;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
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资料、证据是否合法、合规、齐全等。前述内容是监
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
相关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的监督检查合同工作,并指定专人负
责该项配合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
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
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主办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
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但应本着有利于公司的原则进行。一般的资料
和证据,需合同双(多)方共同确认,公司必须持有一份。但若其他当事
方持有明显对公司不利的证据资料要求确认时,业务主办部门不应签字(盖
章)确认,并尽力收回,及时记录并汇报上级领导。
部门印章应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不允许在涉外事务或手
续上使用。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对具有下类情
形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逃避债务的行为,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并且立即支付将严重损及公司利益的。
财务部认为有权拒绝或延期付款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合同相对方付款前,严禁在未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将公司
发票提交对方,如有特殊情况,则须注明“本发票不作为已付款凭证”等
字样。
第四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主办部门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
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办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
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合同一/
多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相关部门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并收集有关证据,经双/多方协商一致,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
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五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办理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相同,并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合同章或公章。
第五十一条 解除合同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对方予以
答复。
第五十二条 合同主办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所有涉外的《通知》和《回复》应当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
必须用带回执的特快专递发送或由对方直接签收,回执或签收凭证应当作
为合同组成部分交主办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上加盖原担保人的印章或签字。
公证。
不受影响。
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
第五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与原合同一并保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经办部门应当依据合同的
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约定的期
限或规定的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报
告。
较大、重大合同纠纷的发生,须及时报告总经理,处理方案应经总经
理同意。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合同纠纷无法
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公司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纠纷
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承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实质性
答复或承诺。
第五十九条 发生纠纷需法务部协助解决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承办
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按本制度要求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并向法务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
第六十条 法务部根据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人员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重
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相关部门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证据保全措施。
使公司权利难以实现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
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文书经办部门应复
印若干份,交主办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六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本制度第六十三
条所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主办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务部,由法务部向
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履行通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归档
第六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交予所在部门合同保管人,不得据为
己有。合同保管人应建立台账,便于查询、管理,并按文件序号为索引进
行整理,统一保存于固定文件柜中。
第六十六条 主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合
同文本,并移交公司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
理制度统一保管和外借。
第六十七条 重大合同应将合同文本提交证券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合同保管人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管
理合同的外借。
第八章 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实行直接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双重负
责制。
第七十条 公司对合同的管理实行预警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合同履行部门或其它部门人员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
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合同,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给
公司造成较大(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或存在恶意行为的,均应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相关责任单位经办人、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
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经办人、
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纪下岗、赔偿经济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或诉讼等。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详尽的其它合同履行违规情况,仍按照或参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职工离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前核实该职工经手的
报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资料证据移交完毕。
第七十六条 涉及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违纪事项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内
审部进行审查后报审计委员会决定;较大或重大事项(事故)的责任追究
需经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为
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