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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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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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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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
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评价或者发生下列情形时,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
公司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
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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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
行为的,公司将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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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二)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
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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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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