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 太极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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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保
密意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机构、下属分子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
面报告至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说明等;
  (二)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
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提出意见,对于难以判断的事项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董事会秘
书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上报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证券与
投资部应将相关资料保存处理;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核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或未及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相关条款
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临时公告
       豁免方式
                       □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有关的内容
                       □国家秘密
       豁免类型
                       □商业秘密
                       □定期报告
       文件类型
                       □临时公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是 □否
      记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是 □否
      公开
事项内容                   可另附材料
豁免原因、依据及影响
暂缓期限
                          审核意见
申请 部 门 负 责人 、分 管领 导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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