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
)
的治理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治理的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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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与 ESG 工作小组,投
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另设副组长,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具体工作;ESG 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另设副组
长,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集
团本部其他各部室及各所属企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落实各项
ESG 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协助董事会持续推动公司 ESG 治理,负责对公司 ESG
相关事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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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为 ESG 治理的具体协调和执行机构,
围绕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 ESG 战略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一)研究起草公司 ESG 战略规划、工作计划;
(二)研究起草公司 ESG 相关治理制度;
(三)组织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开展 ESG 治理具体工作;
(四)组织编制 ESG 年度报告,指导开展 ESG 信息收集工作;
(五)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及实质性议题分析;
(六)其他 ESG 实施执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及 ESG 工作小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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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方式、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及 ESG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参
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
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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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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