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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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
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切实做好深圳经济特区房
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
“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合规委员会及其委员应遵守《公司法》、其他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是合规委员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按规定参加合规委员会会议是履行委员职责的基本方式。本
实施细则对出席和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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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合规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为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有一名为法律专业人士)。
    第六条 合规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九条 合规委员会下设合规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合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办理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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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统筹协调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明确合规管理目标、战略规划,审核合规管理基
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等并提出意见
或建议;
  (三)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研究首席合规官的任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
置和职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研究重大合规风险管理策略、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的应对措施;
  (六)研究重大违规事项,提出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
意见或建议;
  (七)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八)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或者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合规工作组负责做好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二)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三)合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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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材料。
        第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召开会议,
对议案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合规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在接到提议后七日内,召集和主
持合规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
限、委员出席会议的要求、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会议议案及说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合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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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方式、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出席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有权依据自身
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利益相关的议题
时,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首席合规官应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合规工
作组成员可列席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合规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接受问询等;必要时,
也可邀请有关中介机构、专家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代理人姓名;
  (三)列席人员姓名及记录人员姓名;
  (四)会议议程和议案主要内容;
  (五)出席委员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六)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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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书面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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