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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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 1 —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2 —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 3 —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方式、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
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4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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