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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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公
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公
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并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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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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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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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
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
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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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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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
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敦促相关人员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
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
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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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且该临时提案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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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或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
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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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
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
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
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
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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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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