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武汉长进
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
舆情报告流程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
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及时做好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舆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相
关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证券事务部开展工作。
证券事务部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承担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确保信息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及时回应媒体等的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战略统筹,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具有战略统筹意
识,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报告及处置:一般舆情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和各相
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报告及处置:
(一)重大舆情的报告流程:
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流程: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
公布 ”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汇报;
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对舆情进行澄清、解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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