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公告编号:2026-107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并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市的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6 年第 18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90 号)同意注
册;2026 年 5 月 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0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746,18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4,916,271.33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6)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金额 48,166.1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 (调整后)
合 计 48,166.10 48,166.10 36,018.37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0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募
集资金到账之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调整后) 投入金额
合 计 36,018.37 94.33 94.33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491.63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
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40.69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
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40.69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 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 (不含税) (不含税)
合 计 4,491.63 340.69 340.69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该议案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衡
专字(2026)01349 号)。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