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6-040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子公司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3,567,349.19 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子公司因行使代位权而主动提
起的诉讼,是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本
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都匀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6)黔 2701
民初 9899 号(以下简称“本案”、“本次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立案受
理,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107XK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 188-2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
被告:都匀市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009805366B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毛尖大道 48 号
负责人:昌晓辉
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5803886L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 99 号孵鹰大厦 2298 室
法定代表人:高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享有
到期债权。2021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 RKSCD202111242-02 的
《供货协议》,合同金额 51,037,378.40 元。
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且验收合格,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本诉状
生效之日,第三人尚欠原告货款本金 13,567,349.19 元。
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据此,第三人作为供应商(乙方)、被告都匀市公安局作为采
购方(甲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20220301 的《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JHC2022J-018HW 号)。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在建设单位等
各方共同参与下,本项目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经共同查验、测试和评审,验收结论
为:硬件设备验收合格、软件平台验收合格、资料完整,项目验收合格。三方共同签
署了《竣工验收报告》,第三人随即将项目正式移交被告投入运行使用。
本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第三人支付
款项。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人民币 31,472,943.89 元,尚有人民币 139,821,085.15 元
未支付给第三人。
第三人虽知悉其对被告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始终未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严重影响原告对第三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除外”。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对被
告的到期债权。
(二)诉讼请求
直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13,567,349.19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子公司因行使代位权而主动提起的诉讼,是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将高度
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