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和/或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激励对象 指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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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的批准、
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
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监事会对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 2022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2.00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97 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22.18 元/股调整为 22.03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14.97 元/股调整为 14.8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22.03 元/股调整为 21.65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由 14.82 元/股调整为 14.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六)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注销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七)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21.65 元/股调整为 21.05 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14.44 元/股调整为 13.84 元/股;2021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5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调整事项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八)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及《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行权及注销事项并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十九) 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3.84 元/股调整
为 13.14 元/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所有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均已届满,
不再调整行权价格。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调整
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十) 2026 年 8 月 25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相关注销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
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
期届满之日,1 名激励对象累计行权 0.54 万份股票期权,1 名激励对象 3.00
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00 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事项属于授权范
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喻 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宇欣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