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管理等方面的
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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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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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
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
所问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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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
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以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 在股东会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股东会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和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说明原因;
(六) 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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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
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纪录;
(四)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
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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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
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
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
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
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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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
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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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
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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