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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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提升战略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构建战略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的闭环管理体系,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
点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编制周期。遇重大经营环境变化、国家
政策调整、国资监管要求变化或公司战略定位重大调整,可适时调整编制周期。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二)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三)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与培育新质生产力并重;
 (四)坚持战略规划与市值管理协同推进;
 (五)坚持风险可控与合规经营底线思维。
              第二章 战略规划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是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二)决策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调整、公司五年发展规划及调整;
 (三)对公司战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确保战略规划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其战略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发展规划方案进行质询、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公司执行战略规划的效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投资部为公司战略规划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起草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战略规划的流程管理,对公司战略和规划效果进行监控;
  (三)跟踪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
  (四)负责战略规划相关信息的披露准备工作;
  (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战略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其
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小组成员,负责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总体战略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所属各单
位总经理为本单位战略规划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战略规划。
             第三章 战略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战略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前期研究、编制起草、
征求意见、审核批准。
  第十条 战略规划编制应聚焦主责主业,内容应包含:上期规划执行回顾、内外部
环境分析、对标分析、总体战略目标、核心业务发展策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启动战略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二)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编制战略规划大纲及战略规划(草案);
  (三)组织召开战略规划专题论证会,报送战略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将战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党组织前置审议;
  (五)将战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
  (六)将战略规划(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获得批准
后实施。
  (七)公司战略规划若需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前置审核的,则应在取得
其审核意见后,再履行公司内部法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对战略规划进行修订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批程
序:
  (一)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对战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的;
  (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或国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战略性并购等内部资源重大变化;
  (四)重大战略风险已显现或出现明显征兆;
  (五)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战略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获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对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任务进行
分解,明确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确保战略落地执行。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每年初对所属各单位上年度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执行第三年,战略投资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
告,向公司战略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作汇报,作为优化调整战略目标及举措的依据。
  第十六条 战略规划执行第五年,战略投资部组织开展全面总结评价,形成总结评
价报告,向公司战略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作汇报,作为下一期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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