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硬科: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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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38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公告编号:2026-090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行业
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
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就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及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六)违反保密协议、散布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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