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森美: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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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下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转债公告书等;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
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 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
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
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
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公司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 的除外。
  (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提供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
议。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
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关注有关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
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
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证券事务
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送达董事审阅修订;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
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
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审核签署的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告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二)简明扼要、文字通俗易懂;
 (三)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四)无误导性陈述。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
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信息
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及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刊载于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
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并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完善。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
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并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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