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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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
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
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一)至(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部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
项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
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的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员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进行登
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
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
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
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
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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