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水智能: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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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
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
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
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经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程序负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登记制度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相关人员违
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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