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已于2012年2月16日审议通过,2026年8月25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
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相关要求,积
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层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
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执行。2012 年 2
月 16 日审议通过的《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