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 华电科工: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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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已于2026年【】月【】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配置,建立出资人权益保护机制,
落实企业经营者投资回报责任,规范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引导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
调整,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按照规定的政策和
比例,对企业实现的可分配净利润在企业和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第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公司
转型发展、双碳行动、科技创新等战略发展目标,助力公司高质
量发展。
     (二)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公司、外部股东与企业共同发展,
兼顾企业长远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企
业国有资产法》及监管规定,利润分配要依法依规。
     (四)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   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在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
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第八条   当下列条件均满足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二)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
  (三)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
  (四)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五)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一)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二)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
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第十一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五章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第十八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
司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应当经过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
可生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
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过程中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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