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福: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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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
医药”)总体战略目标,构建适合公司特点的财务管理模式,
加强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福医药及人福医药下属全资、
控股、实际控制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以及其他所属单位(以
下简称“各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要求
的条件下,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
简称在本制度中的含义如下:
  (一) 人福医药/总部 :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二) 各下属公司:指人福医药下属全资、控股、实际
控制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以及其他所属单位;
  (三) 其下属公司:指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的下属
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以及其他所属单位;
  (四) 二级实体单位:指人福医药内战略地位关键、业
务规模较大、直接承担核心业务布局且由总部组织经营考核的
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五)各公司:指人福医药及各下属公司;
  (六)上级公司:指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的母公司或
对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有管理权的公司;
  (七) 参股企业:指由总部或各下属公司与其他合作者
共同设立的我方不控股且不合并财务报表的法人企业;
  (八) 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公司根据董事会(或类似机
构)授权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如
未设置财务总监,则为财务机构负责人;
  (九)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
  (十) 境外:指中国境内以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十一) 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规章;
  (十二) 本制度: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
  第四条 人福医药财务管理总体目标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思想,合理运用资本运作等手段,有效配置财务资源,不
断提升综合效益,保障人福医药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实现
人福医药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各公司财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成本效益平衡原则
  (二) 收益风险均衡原则
  (三) 短期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 集中管理与分级授权相结合原则
  (五) 目标导向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建立财务模型
工作机制,量化反映公司战略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
调整,发挥财务模型在公司战略规划、财务分析、风险监督和
控制、重大事项财务影响评估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总部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定、推动实施人福医药财务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建立完善人福医药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会计制度
体系,并监督实施 ;
  (三) 建立完善人福医药财务管控体系,管理总部及各
下属公司的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经营过程跟踪、分析、
预警、专项检查等,防范财务风险;
  (四) 建立完善以司库管理为核心的资金管理体系,开
展总部及各下属公司的资金债务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
  (五) 建立完善人福医药税务管理体系,管理总部及各
下属公司税务工作,开展税务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六) 开展人福医药会计核算工作和外部审计工作,编
制合并财务报告,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指导各下属公司会计核
算、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七) 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编制滚动模型、财务预
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适当及时地调整;
  (八) 统筹分析人福医药财务状况,编制分析报告;
  (九) 统筹建立并完善人福医药财务数字化体系,指导
协调总部及各下属公司财务数字化建设;
  (十) 组织编制各下属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参与对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目标经营考核工作;
  (十二)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八条 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定、推动实施公司财务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根据总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
度,建立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实
施细则;
  (三) 建立完善公司财务管控体系,管理本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的会计及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经营过程跟踪、分析、预
警、专项检查等,防范财务风险;
  (四) 建立完善公司资金管控体系,开展本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的资金债务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
  (五) 开展税务合规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六) 开展会计核算、外部审计和预算工作,编制公司
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
等财务信息;
  (七) 配合开展审计、评估、财务监督、清算等工作;
  (八) 参与实施对其下属公司的业绩考核,开展对其下
属公司财务工作考核;
  (九) 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按公司管理层级进行分级管
理,按本制度规定应由总部审批的财务事项按管理层级逐级审
核通过后,由各二级实体单位报总部审批。
  第十条 人福医药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议事规则对
人福医药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决策。
  总部财务管理部是人福医药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
总部管理层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人福医药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
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人福医药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各二级实体
单位财务负责人由总部委派(或推荐)和管理,其他下属公司
财务负责人由其上级公司委派(或推荐)。财务负责人对所在
公司及委派(或推荐)公司负双重责任。
  第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财
务管理与监督、财务内控机制建设、筹资、投资、担保、大额
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中财务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赋予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的相
应工作权限,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预算、投融资、对外担保、利润
分配、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重要合同或协议签订等
重大财务和业务事项决策的参与权、监督权;
  (二)对财务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包括但不限于投票、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等权利;
  (三)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设置财务机构和适当岗位,并配备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总部每年组织
各二级实体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人福医药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防控资金风险为目标,以服务战略、支撑业务、创造价值为导
向,以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债务融资管
理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业财融合为目的,建立以司库信息系
统为载体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各公司开立账户原则上应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或
银企直联等功能实现可视化管理,各公司账户审批及管理按照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公司根据需要制定合理的现金库存限额,并
应定期盘点,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当日送存银行。现金收入应
当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现
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存私放货币资金。
各公司应合理确定资金保有量水平,在确保公司流动性安全的
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各公司运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应当制定授权批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与承办银
行签订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
有关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授权和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制定对外付款流程,财务部门根
据规定流程审核有关付款凭证,实施付款的有效控制。各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已开通直联支付的账户原则上使用直
联通道处理结算业务,未实现直联的银行账户可使用网银或支
票支付。货币资金及结算管理按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货
币资金及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可接受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得接受商誉、自然人姓名、
信用等出资。涉及权益资金的筹集,应当拟订相关的筹资方案,
并报经总部批准。
  各公司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核实资产的权属、状
态、价值等,并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律法规要求聘请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出
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公司持有的参股公
司持续经营期间资本公积变动由各公司自行审批。除经特别授
权外,各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的权益资本变动,应当报经总部批
准。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确认实收资
本(含股本),实收资本超出该名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或者股票
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各下属公司资本公积转增
实收资本,应当报经总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应当经总部批
准。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以法定公积金
转增实收资本的,留存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除经特别授权外,各下属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
资本,应当报经总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按照不同
情况,依据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开展融资应以“严控杠杆率、严控融
资成本”为原则,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所需,合理安
排有息债务规模和结构,严控有息负债规模和有息负债率,防
止期限错配、短债长投。同时,应开展融资利率市场化询比价,
多渠道、多品种、多方式组合控制和降低融资成本。融资事项
开展按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企业借款应在综合
评估风险收益后审慎开展。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参股企业提供
借款。严禁各公司对人福医药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参
股企业借款事项开展参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应坚持审慎担保、权责对
等、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
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单户下属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的 50%。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
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或
其他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或存在重大担保风险的下属公司或
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人福医药系统内无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原
则上不得互保。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担保。各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其下属公司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各公司不
得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融资担保事项开展按照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全面防范资金舞弊风险、合规风险、
流动性风险、金融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合理控制各类风险敞
口,坚守资金安全风险底线。各公司应持续监测经营现金流和
债务期限匹配情况,根据资金缺口提前做好头寸和融资安排,
避免发生支付危机或流动性风险。总部负责制定统一的汇率风
险管理政策,以自然对冲为主,通过同币种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实现自然保值的效果,并建立敞口限额管理和监测机制,压降
汇率风险敞口。各公司应做好债务期限结构和久期管理,合理
匹配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融资比例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确
须开展的,按相关审批流程报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
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成本效益最优等原则,确定合理的资产
结构,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提高资产周转率和运营
效益。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健全应收
账款的信用政策和收款政策,明确管理责任,减少坏账的发生。
销售合同应当由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并应明确
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
采购、仓储、领用、盘点、处置等流程的控制,严格按照采购
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
定资产取得、使用、处置等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全生命
周期成本,明确管理流程和相关责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取得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
实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无形资产使用、经营、维护等环
节的管理责任。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研发、
购买、接受投资、合作开发等。
  各公司创建和使用数据资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明
晰数据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属,定期评估、及时记录数据资产的
价值。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应当符合总部和自身发展战略,将股权架构和投资链条控制在
与自身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的范围,遵守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总部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长期投资
目的地在境外的,还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同
时遵守境内外投资项目管理、外汇、税收等规定。
  第四十条 各公司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运营要求,在基金等
章程中明确投资方向、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收益实现、退出
方式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账外投资,
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购买的基金、债券、股票等,公司投
资的基金、债券、股票等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文件,
并交公司指定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参与长期投资的决策过
程,加强投资项目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除相关合同、章程有特殊规定外,我方的股本金和垫款应当按
照占股比例和其他股东同进度支付。
  第四十三条 各公司的投资项目从策划到实施运作的整个
过程中,具体经办的公司、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完备有关公司注册登记、外债登记、产权登记、股权投资证明
等有关法律文件,相关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应当交公司指定部
门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总部对参股企业的管理要求
加强对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总部具有最终控制权但由各公司
分散参股的下属公司,由总部指定有关公司履行控制管理的职
责。
     第四十五条 参股企业解散时,我方应当派员参加清算组
并全程参与清算过程,保障我方清算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公司财产如被有权机构查封、扣押或冻结,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利影响扩大,并力争尽快恢复有关
财产的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以出售、抵押、质押、置换、报废等
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资产减值,应当按照人福
医药会计政策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按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发生资产事实损失的,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
任、追偿损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人福医药集团股份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管理层级逐级
报批及核销资产。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付款项、预收账款、预提类费用、预计负
债、合同负债、租赁负债、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负债项
目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关
管理规定,加强负债分类管理。带息负债管理具体按照本制度
第三章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人福医药会计政策规定提取预
提类费用,并应当有合理依据,计提基础和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十一条 各公司重大预计负债的确认,按管理层级逐
级报批。重大的划分标准参照《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成本及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成本(含费用)的授权批准
制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类,落实成
本控制责任,合理选择成本控制方法,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建
立合适的成本控制系统。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遵守总部及所属行业成本开支范
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区分不同性质的支出,正确进行成本、费
用的核算。
  第五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变化、自身生
产经营需求、采购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货采购的渠道、批
次、方式等,从源头上控制采购成本、资金占用成本、仓储费
用、损耗等成本。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结合所处产业和自身战略等合理
确定研发方向和具体项目,并根据研发项目、研发环节或者研
发部门设立台账,归集管理本公司研究和开发产品、技术、材
料、工艺、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
  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
的佣金、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
业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
依据,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各公司可对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实行年薪制、股权激励
等与其他员工不同的报酬办法,所需支出纳入劳动报酬管理。
其中,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补助等财务资助。
  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
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境外公司应当按
照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符合总部有关制度规定
的公司可为员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直接
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
取,专项用于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并向基
层员工倾斜。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职
工福利费应当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的范围编制预算,在预算内据
实列支。
  第六十条 各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经总部授权或批准,不得
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不得以捐赠名义转移公司财产。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分析、报告、考核
制度,并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根据成本动因等确定各项成本
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关键成本项目的预算控制、绩效
评价和监督检查,杜绝非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树立过“紧日
子”的思想。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收入及利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规范开展税后利润分配,建立健
全绩效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股东、董事、经理层及
其他员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规定,按照资
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贡献,有序参与收
益分配。
  第六十四条 各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履行
工作职责或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销
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手续费、劳务
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全部属于公司。
  上述个人为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的成本,由所在公司通过报
销、奖励等方式予以补偿,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第六十五条 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股东、董事、经理
层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
业的利润。
  第六十六条 各公司税后净利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或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 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六十七条 各公司董事、经理层、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以管理、知识、技术、劳动、数据等要素参与公司收益分配的,
应当报总部审批。
  第六十八条 各参股企业我方股东代表应当提出有利于人
福医药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于方案确定后,协助我方经办部门
及时足额收回分红款。
             第八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财务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
贷风险、债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七十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各类业务的财务决策制度,明
确决策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操作流程中各风险点的控制,
并建立以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建立以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为核心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财务内部控制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与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相关、且可能对财务报告真
实可靠性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控制规范;
     (二)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控制规范;
     (三)为实现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所必须的过程支持规
范。
     第七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十三条 财务风险管理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一)收集财务风险管理信息;
     (二)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三)制定财务风险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实施财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财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七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机制。
财务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所在行业各类指标、
税务政策、市场利率、汇率等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对收集到的财务风险信息进行评
估,并根据各自情况建立风险评估模式。评估方法分为定性和
定量,财务模型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
  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对经评估的财务风险,采取风险承担、
规避、转移、对冲、控制等不同的管理策略,并制定相应的财
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七十七条 除经特别授权外,各公司通过保险、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缓释及对冲风险,应当报经总部批准。
  第七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通过专题会议、专题报告等形式,
定期对本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
施,并上报上级公司财务部门。
  第七十九条 各公司对个人与所在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务
决策事项进行决策时,相关个人应当回避。
         第九章 财务预算
  第八十条 人福医药实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管理制度,各
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均应当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管理。年度综
合经营计划管理包括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生产经营计划管理,
年度财务预算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量化结果的综合反映。
  第八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纵横贯通的全面预算管
理体系,以打通战略规划与预算管理、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
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之间的关系为核心,健全跨部门协同、全
级次联动的全面预算组织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
分析、考核等各环节和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是人福医药财务预算的基本单元,具
体负责本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财务预算的
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十四条 各公司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其下属公司财务预
算、审核本公司财务预算。各公司将经本公司决策机构审定的
财务预算,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批。财务预算经上级公司批准
后,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第八十五条 各公司定期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分析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预
算指标的完成。
  第八十六条 各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预算编制口径等发生
重大变化,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将调整方案报预算审批
机构审批。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或
附表)、 编制说明及财务分析报告等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信息由财务 部门提供。
  第八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根据会计法、
会计准则及人福医药会计政策,明确相关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
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时间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
  第八十九条    各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十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职能部门,
其财务报告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
协调其他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九十一条 各公司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各公司应当按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及时
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通过指定的财
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九十三条 各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
营成果进行合理预计,对存在的经营和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揭
示并提出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九十四条 各公司编制及使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时,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会计
  第九十五条 管理会计是公司发挥管理职能的重要工具。
各公司应当将管理会计需求纳入本公司数字化规划,通过业务、
财务等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等途径,及时、高效地提供
和管理相关信息,推进管理会计实施。
  第九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能够满
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由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会
计组织体系,并根据业务和管理重点的变化逐步完善。
  第九十七条 各公司应用管理会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当以战略规划为
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当嵌入公司相关领域、层
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
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
  (三)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当与公司应用环境
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公司自身特征包括公司性质、规模、发展
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当权衡实施成本
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各公司应用管理会计应当充分了解和分析应用环境,利用
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为规划、决策、控制、
评价等活动做好相关信息支持,推动公司实现战略规划。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
  第九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遵守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
法诚信纳税。
  第九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并
配备专业人员,统筹协调税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 各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与日常税务事项有关
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协调等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各公司应当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类经
济业务的税务研究,提高税务合规意识,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
况,合法合理优化公司税负,识别税务风险,并采取合理的规
避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公司应当与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保
持有效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税务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总部每年对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质量进行
考核评价,开展不定期税务专项检查,指导各公司做好税务管
理工作。
         第十三章   外部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各公司应当按照总部管理要求,委托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本公司的年度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
报告和已审计财务报表按规定报送上级公司及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规
定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外
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应当由总部统一组织,通过集中采购等
形式确定。各公司不得私自委托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各公司应加强外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配备
专职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外部审计的配合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各公司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及时完成审
计工作,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审计工作底稿,并按
照法律法规和总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保密相关规
定,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管控和保护工作,必要时应按规定对相
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对涉密内容和重要敏感信息,强化信息
流向管控和监测,与接触涉密敏感信息的审计人员逐一签订保
密承诺书、数据保护合规承诺书等,落实保密责任,并对其履
行保密义务及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结束后,各公
司应对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产生、接触、留存的涉密敏
感信息资料进行回收或销毁。外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确需保留一定期限的,各公司应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
责任,并在保留期限期满后进行回收和销毁。
  第一百零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各公司财务决算报表项
目被外部审计机构提出重大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
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各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隐瞒或随意编造。
各公司不得干预外部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不得
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或提出其他不
合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公司应当在外部审计结束后及时向
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报送审计调整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账务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公司在对外投资成立参股企业时,应
当在有关合同、章程中列明参股企业向我方报送审计报告的时
间及相关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要求各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管
理建议书,根据管理建议书及审计过程中的合理意见,采取整
改措施,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属
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评估的事项,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
进行评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公司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完成以下事
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已获有效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已确定;
     (三)确定选择资产评估机构采购程序;
     (四)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已确定;
     (五)在资产评估前应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从总部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备选库内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各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
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应
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向总部进行报备,相关报备材料按管
理层级逐级上报。
           第十五章   财务数字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积极应用新数字化技术,围
绕战略支撑、资源配置、风险管控和运营效率为核心,构建财
务数字化应用生态,提升财务数字化水平,赋能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数字化建设总体上应当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不得
各自为政,避免重复建设。
  第一百二十条 各二级实体单位应当在总部财务数字化建
设规划下细化建设方案,统筹组织其下属公司实施。若存在与
总部规划不符的个性化方案,应当报总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总部规章制度及本公司财务管理细则等,对其下属公
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内容,
制定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
的整改措施,并保证落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是实施财务检查
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按时上报财
务负责人报告。当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
报告。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操作流程,保
证财务制度有效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福医药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人福医药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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