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8 证券简称:长鹰硬科 公告编号:2026-081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置换预先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 18.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341,822,10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1,936,382.36 元,到账时间为 2026 年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9,193.64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4,812.03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
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集资金 集资金
年产 1800 吨高端硬
质合金制品项目
合计 35,925.51 34,812.03 29,193.6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8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号 集资金
年产 1800 吨高端硬
质合金制品项目
合计 29,193.64 0.00 0.0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988.57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852.43 万元(不含增值
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52.43 万元(不含增
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发行费用(不含 预先支付金额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税) (不含税)
合计 4,988.57 852.43 852.43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零,无需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
取得明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专项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6]第 ZF11154 号)。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零,无
需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 备查文件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
;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六次会议决议》;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154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