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通知》
(财会〔2025〕32 号)
(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第 19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 号>的通知》(财会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20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
〔2026〕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详情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
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关于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及明确。本解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
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
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 19 号》
《准则解释第 20 号》
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