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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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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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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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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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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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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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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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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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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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
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
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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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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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传闻并主动核实报道的真实情况
并向董事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或者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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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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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
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
会秘书牵头,按定期报告时间进度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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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与本单位相关的
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
  (四)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二)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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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
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由证券部负责编制公告文稿;
  (三) 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四) 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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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
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
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深交所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档案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
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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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
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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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
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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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
人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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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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