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讯传媒: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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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
资产的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
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票据、预付款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
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应收款项的处置,应当在对应收款项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
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二) 债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证明;
  (三)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
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四)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中)止执行的,应当取
得法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六)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
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 对于无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证明的应
收款项,逾期 3 年以上且经综合评估确认无法产生经济利益流入的,可以作为坏
账损失申报核销,并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八)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坏账损失核销处理的申报程序
  公司坏账损失财务核销原则上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形成原因、催收
及追索过程、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据
材料,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
门审核;
  (二) 公司法务部、审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坏账损失形成
原因、债权追索情况、责任认定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
意见;
  (三) 公司财务部对坏账核销申请、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财务负责
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 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 审批通过后,坏账核销相关资料应由财务部统一归档保存。财务部进
行坏账的账务处理,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税前
扣除备案或申报手续。
  第七条 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核销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项或单类资产核销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核销坏账的决议程
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
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条 对造成应收款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
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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