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恒辉
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钱锦华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未届满等情况,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上述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
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钱锦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