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多
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
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股东、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实际控制人、董事、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三)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
报告;
(八)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九)及时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
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
整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十二)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十三)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本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六条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
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
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九条。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并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的薪酬方案进行考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规定或《公
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规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被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公司因此被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时,公司
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