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
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
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