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1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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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九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案号:(2026)赣04民初55号】,江西省九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被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孙巍、中融
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财政管理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余毅、张韬、刘辉、寇剑雄、黄益鹏、王国军、吴秀姣、刘天下、马
月皎、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
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法定代表人:张纯银
   被告一 :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锋
   被告二 :孙巍
   被告三 :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
地G座401室12-21
   法定代表人:朱肖森
   被告四 :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6号楼24层2405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五 :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共青财政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高其林
   被告六 :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4层3单元1702
   法定代表人:郭嵩三
   被告七 :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1号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高西西
   被告八 :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10号楼10层1019
   法定代表人:周天宏
   被告九 :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5-48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谨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忠祥)
   被告十 :余毅
   被告十一:张韬
   被告十二:刘辉
   被告十三:寇剑雄
   被告十四:黄益鹏
   被告十五:王国军
   被告十六:吴秀姣
   被告十七:刘天下
   被告十八:马月皎
   被告十九: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应想
   被告二十: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
   负责人 :张助军
   (以上被告一至被告二十,合称“各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1.5亿元投资款;
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
(LPR)计算,其中50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其中1亿元自2015年12月31
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19日合计约为
讼请求中被告五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程中明确);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实施了“猎龙科技”投资骗局,假意投资共青
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猎龙科技”)或担任董监高、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计
划,骗取原告向猎龙科技实缴出资1.5亿元,随后各被告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
迅速转移侵占该1.5亿元资金,导致原告巨额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
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
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
实施“猎龙科技”投资骗局,违法侵占原告1.5亿元资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此外,《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
告五的唯一股东是被告十九,被告十九的唯一股东是被告二十,被告十九与被告
二十依法应当对被告五的侵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
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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