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 0026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 无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姓名 丁富君
办公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 88 号
电话 0512-68327201
电子信箱 ir@yzjnm.com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5,835,145.50 156,075,042.25 25.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4,429,875.87 -11,852,219.75 62.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5,464,620.85 -12,289,229.66 55.5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027,702.17 4,355,785.65 -192.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87 -0.0231 62.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87 -0.0231 62.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8% -4.55% 2.67%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452,475,089.01 441,943,707.60 2.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33,603,203.35 238,033,079.22 -1.86%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9,660 0
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质押、标记或冻
持有有限售条 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 境内非国有
(有限合伙) 法人
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89% 19,895,733 0.00 不适用 0
BARCLAYS BANK PLC 境外法人 1.36% 6,959,553 0.00 不适用 0
唐友德 境内自然人 1.24% 6,340,200 0.00 不适用 0
黄叶华 境内自然人 1.20% 6,153,000 0.00 不适用 0
J. P. Morgan Securities
境外法人 1.12% 5,746,384 0.00 不适用 0
PLC-自有资金
MERRILL LYNCH
境外法人 1.02% 5,214,021 0.00 不适用 0
INTERNATIONAL
MORGAN STANLEY & CO.
境外法人 0.79% 4,067,361 0.00 不适用 0
INTERNATIONAL PLC.
UBS AG 境外法人 0.79% 4,052,322 0.00 不适用 0
熊凛 境内自然人 0.62% 3,157,400 0.00 不适用 0
公司未知上述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3,929,400 股,合计持有 6,340,200 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证券账户持有 6,153,000 股,合计持有 6,153,000 股;
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2,850,500 股,合计持有 3,157,400 股。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胡卫林在担任本公司总经理时,通过向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供应商超额支付预付款以及向胡卫林支
付拟购买股权资产转让意向金方式,将公司资金拆借至与胡卫林先生相关联的公司,形成了资金占用。
针对胡卫林尚未偿还的资金占用本息余额,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与胡卫林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其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共计 18,580,070.93 元;若未按期履约,公司有权不经其同意,直接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处置质押的 500 万股扬子新材股票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双方就该协
议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因胡卫林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前履行还款义务,2025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坪山公证
处出具了《公证书(执行证书)》。公司收到该公证书后,立即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全部执行款 18,626,520.93 元。至此,胡卫林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