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丹娜(天
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丹娜生物”)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丹
娜生物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13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8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68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23.08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56.92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
[2025]100Z0067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原拟投入设备购
置及安装费的募集资金 1,500 万元全部划转至建筑工程费;调整后,本项目拟投
入的 10,000 万元募集资金将全额用于建筑工程费。除此之外,实施总部基地建
设项目所需其他资金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投资总 原拟使用募集 调整后拟使用募
项目 投资金额
号 额比例 资金投入金额 资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30,200.00 100.00% 10,000.00 10,000.0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结构,是为匹配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
设进度、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公司投资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审议意见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公司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
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