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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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四川省
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应遵循本
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 1 —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 2 —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3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九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或受公司
控制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不视为
关联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与定价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法合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公允原则;
     (四)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五)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 4 —
  (六)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的,参照国家定价;无国家定价的,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根据成
本加适当利润由双方根据市场变化协商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如相
关行业协会或相关资讯网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
  (四)成本加适当利润: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
本基础上加上合理利润。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5 —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且不超过 5%的交易。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不含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为股权或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
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
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三)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
断;还应当关注交易定价政策、定价依据的公允性,交易方
的资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
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6 —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根
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 7 —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
业务,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
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五)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
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标准:
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
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 8 —
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
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
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
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相关标准: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节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三)
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议和
披露程序:
                        — 9 —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
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
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
发生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
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
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行预算管理,各控股子
 — 10 —
公司年度实际发生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初经审议批准
的合理预计额度。各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初按照上市公司要
求合理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经该公司预算管理机构审核
后,上报上市公司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决策及披露程序。
  确需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调整的,需按要
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节   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11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形式包括临时公告
和定期报告(含非财务报告部分及财务报告部分)。
 — 12 —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
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
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五节   关联交易豁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及时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履行一般交易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不自然免除该交易
事项应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 13 —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
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 —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管理机构和职能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
层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批、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就年度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向股东会作专项报告;按照《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审议或批准关联交易事项(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
查、事后监督,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并对
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及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经理层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执行,建立
健全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风险监控、数据管控机制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开展关
联交易日常事务管理及协调工作的机构,成员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管
理部门、办公室、合规审计部门、经营管理部门、战略发展
部门、资本运营部门等职能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
券事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识别、确认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二)预审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三)汇总、分析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四)编制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
                         — 15 —
  (五)协调公司及所属公司关联交易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开展关联交易
管理工作,投资、融资、交易、采购等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
由对口业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承办。
  (一)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信息的填报、维护;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
建设;负责承办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以
及信息披露。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关联交易事项的定
价原则、定价依据,对交易公允性发表初审意见;负责定期
统计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与年初预计额的差异,监测
已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资金走向;负责编制上一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报告;负责协调审计机构确认财务报告中
的关联交易财务数据。
  (三)合规审计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关联交易事项的合
规性,对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发表初审意
见;负责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合同的审查;负责对关联交易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统筹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考核。
  第三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管理本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建立本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分
管领导及专人负责对接上市公司;负责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开
展关联交易的预算统计,经过该公司预算审议机构审议通过
 — 16 —
后报送上市公司;负责已获批预算额度内的具体关联交易协
议签署、落实以及具体监控、滚动调整工作。各控股子公司
必须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得以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算审批代替关联交易经济行为实质对应的内部
决策程序。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
完整报送关联交易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关键信息,
不得拒不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
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
情形。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
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
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
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
                          — 17 —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借款、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符合
本制度第十五条要求的情形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关联交易日常管理机构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定期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 18 —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作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
告随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各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超本单位预算开展日
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违规行
为,公司将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被监
管单位通报或处罚的,公司将扣减相关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
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 19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二)本制度所称“日常关联交易”或“日常经营类关
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十三)至
(十七)所列交易事项。
  (三)本制度所称“非日常经营类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十二)及(十八)
(十九)所列交易事项。
  (四)本制度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
裁决等情形外,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
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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