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
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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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制度中涉
及的其他有关人员,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董事会秘
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取得
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
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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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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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个人履
历、工作情况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
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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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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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
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
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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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
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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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
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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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
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
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
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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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
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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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
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
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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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
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配合。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
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
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
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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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
会秘书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完成董事
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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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
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
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
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证据。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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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
一次。
第四十二条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
格的董事会秘书,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
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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