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能动力: 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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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
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参照《关于改进和加强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
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
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
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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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
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
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通过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
沟通和品牌建设,将公司的价值、发展前景和竞争优势清晰、
准确、及时地传递给资本市场,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
上市公司质量。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
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
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
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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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理层深度参
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
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开展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
作。
     第七条   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根据当前业绩和未
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
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
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
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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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
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
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
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
     (二)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较大风险时,参与相关决策和应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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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值管理部门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
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
     (三)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
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
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
票交易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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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做强做优主业
  锚定“新能源电力+新能源材料”为主要发展方向,以
资源整合、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为着力点进行产业布局和专
业化运营,持续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规模。拓展提升新能源
发电装机规模,加强“源网荷储”产业协同发展,拓展锂电
产业资源端一体化生产能力,加强李家沟项目增储扩产,加
大省内外锂资源获取力度,同时探索延伸产业链,重点布局
铜、银、镍、钴、锰、钨等能源矿产、固态电池等先进锂电
材料以及核能等新型能源产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
公司内在价值的持续增长。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
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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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中
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
红率,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
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权益保护,持续通过投资者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多样化方式和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传递公司价值,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
  (五)信息披露
  公司坚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公平地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信息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有关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
司股本结构、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适时通过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
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
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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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
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将关键指标对比大盘和
同行业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
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
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
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
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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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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