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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的流程和实施要求,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根据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
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
司的审计管理工作;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比照本
制度相关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
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活动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帮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
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内部
审计主要包括确认活动和咨询活动。
(一)确认活动:是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监督
及评价的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现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求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
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组织效能、增加经济效益的建议;
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维护,对系统安全、权限的管理,对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与
监控等流程的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
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审计;
目审计、离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咨询服务的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
围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帮助设计纠
正措施、提供流程设计与优化所需的控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培训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第三章 审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审计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工作。公司审计部独立于财务部门,即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他事项。
(二)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
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负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目、离任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计事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应提请董事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五)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具有以下权限:
员进行工作访谈;
相关会议;
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可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被审计对象不得拒
绝;
有关资产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与封存的决定;
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报复;
(六)被审计对象: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部门的工作。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
定审计联络人员,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审计部反馈整改行
动方案、相关责任人及整改日期。
(七)审计人员要求: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满足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
(1)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3)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5)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
(6)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
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7)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或与被审计对象关键人员有利害关系,应采取回
避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
和立场。
(1)不准要求被审计对象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包含工作餐);
(2)不准参加被审计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3)不准接受被审计对象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如果审计人员违反以上职业纪律,当事人应接受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提交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应结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内控风险、经
营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1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选择合适的审计人
员组成审计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审计项目小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必要
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九条 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项目小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情况及审计项目需要,
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等方式。
第十条 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小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情况,决定在合适
时间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在审计通知书回执单上
签字并回传给审计项目小组。审计通知书一般包括审计目的、被审计对象、审计
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项目小组成员等信息,审计通知书应该由审计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
(一)审计项目经理按审计计划给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分配具体的审计任务。
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按分工与被审计对象员工进行审计沟通,获取审计资料等;
(二)审计项目小组应当以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提交审计报告:
(一)审计项目小组应于审计项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的编写、审批及修改工作,然后将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被审计对象填写整改方案
及相关信息;
(二)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的
相关要求填写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审计项目小组在收到被审计对
象提交的整改方案及相关信息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审计报告送审计委员会批
示,同时抄送给公司管理层及被审计对象负责人。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审计部应在正式审计报告发出 3 个月后对前期执行过
的审计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编写跟踪审计报告送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时抄送给公司管理层及被审计对象负责
人。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按公司和审计
部制定的相关档案管理办法对审计工作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各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季度审计工
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应要
求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
意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高度配合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将根据公
司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由公
司管理层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报审计委员会,
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并结合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相关人员处罚;对于有
第 5 项情况的人员以及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
给予处罚;若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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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