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
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
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
产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机构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等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其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其捐赠意图使用捐赠
的财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
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正常地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不
得对外进行捐赠,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公司已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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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
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或变质、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发展基金等社会团体或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机构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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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账面净值),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金额在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以后进行的对外捐赠,应制定捐赠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捐赠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四)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同
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按账面净值),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 在捐赠前由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按照本制度第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审核批准;
(二) 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授权该全资子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签署相关捐赠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报表计算)的 1%。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
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物构成及其金额以及捐赠财产的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
收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对同一
受赠单位,同一捐赠性质的捐赠,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法务
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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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对外捐赠的相关审批文件、捐赠证明等资料妥善
保存,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通过对外捐赠进
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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