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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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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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经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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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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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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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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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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