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传递渠道畅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与及
时,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向其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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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就其负责的重大事项
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事项报告或备案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
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报告义务人所在单位应为报告人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该单位(部
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其应当督促该单位(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
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
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
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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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生显著影响;
生重大后果;
(四)交易重大事项
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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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
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对外借款事项、股权投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固定资产投资事项金额达到 800 万元的,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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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标准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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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
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风险事项
过总资产的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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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九)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动;
(1)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政府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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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
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
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等;
(3)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
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
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
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
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
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
响等;
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
重大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
总额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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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
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下属企业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当日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企业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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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
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唯一授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明确自身的信息内部报
告职责。报告义务人对报告职责及报告事项有任何疑问的,须及时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不因其不明确而免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义务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
资者、媒体等沟通与联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报告部门,负责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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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要
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均不得以公司
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企业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
部门或本企业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
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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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
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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