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
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应当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出具书面承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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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
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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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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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三)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重大亏损”的标准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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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公司应如实、完
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悉的内幕信息、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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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异常波动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和内部信息流转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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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报备。
并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流转。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
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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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
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不得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规定的,将承担《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经济处罚,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
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
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及
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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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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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深粮控股、深粮B 公司代码:000019、200019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 登
序 登记
名称( 个人填写 业代码(自然人身 位/部 岗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记
号 时间
姓名) 份证号) 门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人
注2 注 3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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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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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深粮控股、深粮B 公司代码:000019、20001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签名
员 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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