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6-051
债券代码:244543、245172
债券简称:G26 宁远 R、26 宁远 01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 号)同意,宁波远洋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45,403,70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086,165,668.8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854,154.4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9,311,514.45 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6)第 003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近日与保荐
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项目
宁波远洋运输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集装箱船舶购置
股份有限公司 司宁波江北支行 项目
宁波远洋运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集装箱购置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系浙商证券划转募集资金时扣
除了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所致;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
未支付或已支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
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
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的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
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
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装箱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