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前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
三、截至本审查意见出具日,陈晶女士、袁彬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或培训证明。其中,陈晶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
职能力。
四、综上,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尹洪涛先生、尹士宇先生、芮鹏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陈晶女士、袁彬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尹洪涛、袁彬、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