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9 证券简称:惠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
计人民币17,095,484.58元(不含税)。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839,250,974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3,219,856.88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230,563,546.06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262,656,310.82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于2026年6月18日和2026年7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另减除保
荐费(前期已支付部分)、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
他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5,712,682.90元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8,186,943,627.9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34号、天健验〔2026〕3-40号)。
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严格、有效
的管理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投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调整后的拟使用募
资额 或核准文号
集资金投入金额
长沙新型 OLED 研发升级项目 303,113.26 250,000.00 250,000.00 LJK20250101
长沙 Oxide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0,007.36 300,000.00 300,000.00 LJK2025098
川投资备
【2501-510703-04-
绵阳 Mini-LED 智能制造项目 254,455.17 200,000.00 200,000.00
FGQB-0009 号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0 100,000.00 68,694.36
合 计 957,575.79 850,000.00 818,694.36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 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 ,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金 额 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 目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233,563,546.06 3,000,000.00 3,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45,000,000.00 8,000,000.00 8,000,000.00
律师费用 19,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信息披露费用 5,490,566.0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222,116.86 2,095,484.58 2,095,484.58
合计 306,276,228.96 17,095,484.58 17,095,484.58
综上,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并出具《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
健审〔2026〕3-462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行的实际
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7,095,484.58元(不含税)。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号)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惠科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八、备查文件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3-462号);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